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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民間贊助體育運動,獎勵長期 奉獻與熱心推展體育運動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頒給體育推手獎, 以增進全民參與體育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推手獎分為贊助類、推展類及特別類;各類獎項規定如下:

(一)贊助類:1.金質獎。2.銀質獎。3.銅質獎。4.長期贊助獎。

(二)推展類:1.金質獎。2.銀質獎。3.銅質獎。

(三)特別類:特別獎。前項每年頒給之獎項與其應具備之資格及推薦期間,由本署公告之。

三、體育推手獎,由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推薦人) 推薦受獎人。 推薦人應依前點第二項公告之期間內,填具推薦表,並檢具符合前點 第二項公告資格之文件、資料,向本署推薦。 前項文件、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署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第二項推薦表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由本署公告之。

四、本署為審查前點第二項推薦案,得聘請媒體、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 域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等組成審查會,依各該推薦表 及其相關文件、資料審查,並經核定後,產生各該受獎人。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審查事項,準用教育部頒給 精英獎之獎勵法規規定。

五、本署應就第三點第二項推薦案之審查結果,通知推薦人及受獎人。

六、本署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推薦人、受獎人及其負責人蒐 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相關獎項內容及說明請詳見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