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1、91年1月1日至111年2月17日以前失業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1年3月17日仍未就業,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或勞工於111年3月17日已就業,惟於前一年內(即110年3月17日至111年3月16日)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旦前一年內就業期間末超過3個月,仍得申請。

2、申請人及其配偶109年度综合所得總额在新壹幣148萬元以下。

3、申請人於111年3月17日以前,未請领务保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4、申請人子女就园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