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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下稱本辦法)辦理。

二、補助對象:獲得下列賽會或賽事正式競賽項目成績之一,且於該賽會或賽事開賽首日已連續設籍本市1年以上之選手,得依本辦法申請訓練補助金:

(一)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8名。

(二)代表國家參加亞洲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錦標賽最優級組或世界大學運動會獲得前3名。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3名。

(四)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最優級組獲得前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