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提交相關證件正本)
1.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2.持有經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經教育部體育署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 定,核發之合格教練證初級以上,並以審定合格教練證種類為限。
(二)特殊條件:(提交相關證件正本)
1.年齡未滿65歲【民國45年11月6日以後出生者】。
2.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康復證明及退休 或資遣核定函。
(三)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終身不得聘任為教練情事之一者或於報名日前 未屆滿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4條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為教練之期間者 【如附則(一)】、曾參加全國各縣市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不遵守有關試場規定經查有案 者,及未取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 榜錄取後查證屬實者,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 (四)甄選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偽造,一經查證屬實,取消考試資格,如經錄取後發現,無條件 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並依法究責。
四、甄選種類、名額及學校:
(一) 角力(共 1 名):會稽國中。
(二) 柔 道 (共 1 名):楊梅高中。
(三) 桌 球 (共 2 名):觀音高中、永豐高中各 1 名。
(四) 棒 球 (共 2 名):平鎮高中、大溪高中各 1 名。
(五) 划 船 (共 2 名):石門國中、百吉國小各 1 名。
(六) 手 球 (共 1 名):元生國小。
(七) 跆拳道 (共 1 名):青溪國中。
(八) 壘 球 (共 1 名):新屋高中。(另具合格棒球教練證初級以上者尤佳。)
五、辦理單位:由桃園市 110 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辦理。另各校應籌組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委員會辦理複試相關工作。
六、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民國110年11月6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桃園市立新明國民中學(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487巷18號)。
(三)報名方式:採現場報名與資格審查,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繳驗證件:
1.報名表(如附件1,一律使用A4紙張)。
2.證件資料黏貼表(如附件2)。
3.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開立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至警察局外事科申辦,申 請所需時間約7個工作日)。
4.報考切結書(如附件3)。
5.健康聲明切結書(如附件4)。
6.國民身分證正本(未註明出生地或註明出生地為大陸地區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
7.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備正本及A4影本1份),持國外學歷報名者,須自備中 譯本,請經駐外單位驗證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8. 依本簡章三、甄選資格所列之相關證明文件。 9. 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委託書(如附件5)(無則免)。
*以上證明文件影本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3、4、8點除外),收A4影本1份 備查。
*上述應檢附之文件,於報名時備妥審查,逾時不受理補件。
*報名資格請自行參閱本簡章三,應由報名人檢具相關證件並先自行檢核,再交由工 作人員辦理書面審查,未符資格者,即不得參加筆試,不得異議。
(五)繳費方式:現場繳交報名費新臺幣壹仟元整,並經資格審查合格,且取得核發之准考證後 (如附件6),始完成報名手續。
七、相關桃園市110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報名詳情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