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為培養學生多元專長,並奠定日後工作基礎,本校開設「
三、申請修習之相關事宜:
(一)申請期限:5月1日至5月25日前,
(二)申請資格:
(三)申請原則:
1、每位學生每學年限申請一開設單位所設置之學分學程。
2、學生申請之開設單位所設置之學分學程,如包含跨領域、
3、經查證同時申請二開設單位(含)以上學分學程者,
(四)錄取名單:經相關系所或學院審核後,
(五)選課作業:請於選課期間自行上網選課(
四、113學年度第1學期各學分學程詳細資料請至教務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