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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學生請於下列期限內至校務行政系統檢視個人基本資料之中、英文姓名,另英文姓名應與護照相同並立即自行更正,以免影響畢業證書之申領:

(一)學士班學生:114414日前。

(二)研究生:114228日前。

二、若未至系統確認英文姓名資料,導致英文畢業證書姓名錯誤需重製者,依本校「各類學籍及成績證明文件申請須知」第三點規定:「學生未於教務處規定期限內至本校校園資訊系統,檢視並修正英文姓名資料之正確性,致辦理畢業離校領取英文學位證書時,英文姓名錯誤需重製英文學位證書者,須繳交證書重製費用 50 元。」,並另於隔日到校再領取英文畢業證書。

三、本校自1121月起應屆畢業生,完成畢業離校程序並領取紙本學位證書後,同步核發教育部版中文數位學位證書」,請同學辦理畢業離校前,務必至校園資訊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修正及確認「個人EMAIL」。

四、有關領取畢業證書之程序規定,請參考「113學年度第2學期頒發學位證書相關注意事項」辦理。

五、同學如有相關疑問,可向教務處註冊組洽詢(分機31343135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