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落實政府照顧績優退役運動選手之政策,輔導績優退役運動選手就業擔任運動教練,派駐至各級學校、基層訓練站協助辦理選手培訓相關事宜,或派駐至特定體育團體協助推動會務相關事宜。
二、申請及甄選期程:
編號 |
日期 |
事項 |
備註 |
1 |
9月27日(一) |
簡章公告 |
於教育部體育署、本中心、特定 體育團體及各級學校網頁 公告。 |
2 |
10月8日(五) 至 10月15日(五) |
報名 |
限採郵寄方式辦理以郵戳為 憑。 |
3 |
10月22日(五) |
1.逕予輔導錄取名單公告 2.甄選複審(面試)名單公告 |
17:00公告本中心網頁。 |
4 |
10月29日(五) |
逕予輔導人員報到 |
9:00-15:00 至本中心報到,繳 交公立醫院一般勞工健康 檢查報告表 |
5 |
10月30日(六) |
甄選複審(面試) |
1. 8:00-8:45 報到,逾期取消 資格。 2. 8:45-8:55複審(面試) 說明。 |
6 |
11月3日(三) |
甄選成績公告 |
以電子郵件通知 |
7 |
11月4日(四) |
甄選成績複查 |
9:00-15:00 止。 |
8 |
11月12日(五) |
甄選錄取名單公告 |
17:00 公告本中心網頁,錄取人員另以電子郵件通知。 |
9 |
110年12月1日(三) 起至 111年2月25 日(五) |
逕予輔導及甄選錄取人員赴本中心到職並參加職能訓練3個月 |
1.參加職能訓練人員於 8:00前至本中心報到。2.甄選錄取人員繳交公立醫院一般勞工健康檢查報告表 |
10 |
111年3月4日(五) |
公告職能訓練合格人員名單 |
17:00公告本中心網頁。 |
三、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需符合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如附件 2)第二條所訂績優運動選手資 格之一者。
(二)凡若有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不得申請就業輔導之情形者, 不得申請報名。
(三)同一資格申請就業輔導,以一次為限,並應於取得申請就業輔導資格後5年內提出(以取得資格之年度起算,迄止年度可計算至該年12月31日止)。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受5年期間之限制:
1. 獲得奧運第一名。
2. 未就業之在學學生,得於畢業後二年內申請就業輔導。
(四)違反上開報名資格者或因造假掩飾以至公告錄取或報到後發現者,應予以無 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並依法究責。
四、報名日期:申請逕予輔導及參加甄選者,報名自110年10月8日(五)至110年10月15日(五)截止(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相關績優運動選手擔任運動教練報名詳情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