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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度輔導績優運動選手擔任運動教練報名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部109 年9 月28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32701B 號令修正發布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二)教育部體育署112 年11 月1 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20043404 號函辦理。

二、目的:落實政府照顧績優退役運動選手之政策,輔導績優退役運動選手就業擔任運動教練,派駐至各級學校、基層訓練站協助辦理選手培訓相關事宜,或派駐至特定體育團體協助推動會務相關事宜。
三、申請及甄選期程辦理事項:表格如附件。

四、辦理單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五、辦理類別及名額:
(一)逕予輔導者
1.特優運動選手或優秀運動選手,逕向本中心申請逕予輔導,經錄取及完成職能訓練者,派駐至各級學校、基層訓練站擔任運動教練,或至特定體育團體任職。
2.申請運動種類不受規劃之甄選運動種類限制。
(二)參加甄選者
由具績優運動選手資格者(含特優運動選手、優秀運動選手、優良運動選手、達標或參賽運動選手),報名參加本中心辦理之運動教練甄選,經錄取及職能訓練合格者,正式聘任為運動教練,輔導至各級學校、基層訓練站擔任運動教練,或至特定體育團體任職。
(三)本次預定招聘之總額30 名,其中逕予輔導名額10 名,甄選20 名;逕予輔導未足額錄取之名額,得流用至甄選錄取名額使用;倘逕予輔導錄取之名額超過10 名,得以增額錄取方式辦理。甄選運動種類及錄取名額如附件1,若有未足額錄取之缺額,經本中心審委會確認會議決議後,得調整相互流用。
六、 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需符合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如附件2)第二條所訂績優運動選手資格之一者。
(二)凡若有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不得申請就業輔導之情形者,不得申請報名。

(三)同一資格申請就業輔導,以一次為限,並應於取得申請就業輔導資格後5 年內提出(以取得資格之年度起算,迄止年度可計算至該年12 月31 日止)。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受5 年期間之限制:
1. 獲得奧運第一名。
2. 未就業之在學學生,得於畢業後二年內申請就業輔導。
(四)違反上開報名資格者或因造假掩飾以至公告錄取或報到後發現者,應予以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並依法究責。

七、報名日期:申請逕予輔導及參加甄選者,報名自112 年11 月6 日(一)至112 年
11 月17 日(五)截止(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