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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大專校院培育運動傳播人才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大專校院培育運動傳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有體育、傳播相關科、系、所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前項體育相關科、系、所,包括體育、運動休閒、運動競技、運動保健科、系、所;傳播相關科、系、所,包括傳播、廣電、新聞、數位、資訊傳播科、系、所。

三、本要點所稱運動傳播人才,指由學校就前點科、系、所學生予以培育,就下列賽事進行轉播者:

(一)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二)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三)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各級學校運動聯賽。

(四)其他教育部核定辦理之賽事。

四、學校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申請補助之期間,為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二)前款申請,應擬具計畫書,逕向本署提出;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如附件):

1.目標設定。

2.學校現況分析。

3.預計發展轉播之運動種類。

4.上一學年度培育運動轉播關鍵績效指標及賽事推廣績效指標。

5.賽事轉播人才培育規劃。

6.賽事推廣人才培育規劃。

7.轉播設備配置圖。

8.執行期程。

9.預定進度。

10.預期成效說明。

11.經費預算。

12.相關檢附資料。

(三)申請補助,以三個運動種類為限。